(一)按照特区两委赋予的管理权限,全面负责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二)行使景区核心部位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景区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负责景区内规划工作,并根据《武当山风景区总体规划》,协同有关部门搞好风景名胜资源调查,编制小区规划。
(四)行使景区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批准项目实施过程范围外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以下行政处罚权:
1、在景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以及新建、扩建和改建个人住宅的建设行为。
2、在景区范围内未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临时使用土地、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行为。
3、未经景区主管部门及城建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行为。
(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下行政处罚权:
1、对商业经营及社会生活造成噪声污染的。
2、对景区同临街面及居民住宅小区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使用非清洁燃料的和造成油烟污染的。
3、对在景区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
(六)在景区核心部位行使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在景区核心部位行使《国务院风景区管理暂行条例》、《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景区道路行为的以下行政处罚权:
1、未经批准占用景区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
2、景区道路施工现场周围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围栏和标志的。
3、未经批准,在景区道路上擅自设置路障或挖掘道路,影响公共交通的,或者虽经批准未按期恢复现状的。
4、在人行道上违章停放机动车辆的。
5、客运车辆未按交通部门规定的停靠地点停车的。
(九)在景区核心部位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权。
(十)行使特区管委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十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风景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特区两委关于景区保护、规划、开发、利用、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研究制定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管理办法,有效保护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十二)负责景区各项配套设施保护、维修、建设和管理。对景区内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罚。
(十三)负责景区内交通、旅游、工商经营秩序,与有关部门搞好景区内社会治安、旅游安全、文明游览、交通安全管理。
(十四)负责景区内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环境卫生、景区排污规划、建设、处理等工作。
(十五)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协同有关部门搞好风景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及接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景区接待服务水平。






